依據辨認控制能力劃分智能機器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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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氣林電商有話說:

  人工智能是指使機器像人一樣去完成某項任務的軟硬件技術。對智能機器人的合理應用,將會帶來許多行業(yè)的重大變革,并在較大程度上通過解放勞動力,促進社會的深度和快速發(fā)展。但是如果設計者或使用者對智能機器人進行不當利用,甚至將其作為實現犯罪意圖的工具,抑或是智能機器人本身在具有獨立意志之后產生了犯罪意圖,進而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將會給人類社會帶來極大的威脅,甚至會導致人類社會的毀滅。

  強弱智能機器人之界分

  以智能機器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將智能機器人劃分為弱智能機器人與強智能機器人。目前,弱智能機器人的使用,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我們已經進入了弱人工智能時代。弱智能機器人雖然可以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內進行獨立判斷并自主作出決策,但不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實現的只是設計者或使用者的意志。人類是弱智能機器人的創(chuàng)造者,可以通過程序給弱智能機器人設定行為目的和行為邊界。此時,弱智能機器人的設計者或使用者完全有可能讓弱智能機器人為己所用,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如制造專門用來殺人的弱智能機器人,實現自己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弱智能機器人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本質上是為了實現他人的犯罪意志,我們理應將該弱智能機器人看作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強智能機器人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超出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進行自主決策并實施相應行為,實現其自身的意志。雖然到目前為止,智能機器人仍只能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內實施行為,實現設計者或使用者的意志,但是隨著深度學習、神經網絡、蒙特卡洛樹搜索、類腦智能等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出現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夠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外作出自主決策并實施相應行為、實現自身意志的智能機器人,并非無稽之談。強智能機器人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外作出自主決策并實施相應行為時,其并未受到設計者或使用者等任何人為設置或操控,完全是自發(fā)實施的。強智能機器人實施的這種犯罪行為和其他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相去無幾。所以,當強人工智能時代到來時,我們的社會將會面臨難以預知的風險。

  弱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風險與刑事責任

  弱智能機器人不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實現的只是設計者或使用者的意志。因此,我們可以將弱智能機器人看作是人類改造世界的新型工具。相較于普通工具,弱智能機器人的優(yōu)勢在于其可以在某一方面完全替代人類自身的行為,達到人類預期的目的。如果這一優(yōu)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其就會在付出更小代價的同時,帶來更大的社會危害。一方面,借助弱智能機器人會在一定程度上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帶來便利,并使其犯罪行為取得事半倍的效果。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將智能機器人作為犯罪工具,可能會衍生新類型的犯罪。

  但應當看到,弱智能機器人不具有獨立意志,只能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內實施行為,相當于設計者或使用者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所以,弱智能機器人不可能作為犯罪主體而承擔刑事責任。在弱智能機器人被設計者或使用者利用來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設計者或使用者通過程序給弱智能機器人設定行為目的和行為邊界。此時的弱智能機器人雖然有可能基于深度學習和算法作出相應判斷并進而實施行為,但這些判斷和行為仍是在程序控制范圍之內,實現的是設計者或使用者的意志,其行為完全符合設計者設計和編制程序的目的。即使弱智能機器人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只能將其視為設計者或使用者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弱智能機器人本身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應當由弱智能機器人的設計者或使用者承擔刑事責任。此時,對設計者或使用者,可按照其利用弱智能機器人所實施行為的性質進行定罪量刑。

  強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風險與刑事責任

  強智能機器人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可以在自主意志和意識的支配下,獨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此時,完全可以將強智能機器人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對待。

  根據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刑事責任主體需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第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第三,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筆者認為,強智能機器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主體所需要具備的條件。首先,強智能機器人自主決定并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外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已經滿足了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的第一個條件。其次,在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外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強智能機器人與自然人一樣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強智能機器人可以通過其電子眼”“電子耳認識到事實,同時,強智能機器人擁有極其快速的處理能力、反應速度和極為精準的控制能力,能夠憑借大數據與高速運算能力對行為做出精準的控制。所以,強智能機器人也滿足了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的第二個條件。當然,強智能機器人要成為刑法上的刑事責任主體,還需要刑事立法加以明確。

  同時應當看到,與自然人責任主體不同,強智能機器人不具有生命體,其獨立意志可以追根溯源到設計者為其編制的程序,同時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的行為也有可能觸發(fā)強智能機器人的敏感點,使其產生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沖動并進而付諸實踐。強智能機器人的設計者或使用者作為創(chuàng)造主體和控制主體,理應對強智能機器人的行為負有監(jiān)督義務,并對其可能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有預見義務并盡其所能避免此類行為的發(fā)生。所以,當強智能機器人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時,除了追究強智能機器人的刑事責任外,負有預見義務和監(jiān)督義務的設計者或使用者也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如果強智能機器人的設計者或使用者違反了預見義務,那么其可能承擔的是一般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強智能機器人的設計者或使用者違反了監(jiān)督義務,那么其可能承擔的是監(jiān)督過失的刑事責任;如果強智能機器人的設計者或使用者既不可能預見危害結果的產生,也確實履行了監(jiān)督義務,那么其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為意外事件或由強智能機器人獨立承擔刑事責任。